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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攜帶戶口名簿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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