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0,竹東簡,78,2001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請攜帶戶口名簿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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