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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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