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贊
訴訟代理人 荊思凱
楊惠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帶同証人曾牡丹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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