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3,竹東小調,6,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小調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鍇霖
相 對 人 甲○○
鍾秉諺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有戶籍謄本一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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