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6,竹北小,390,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3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陳慶順
葉衍助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l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