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北小字第39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轉管
轄,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5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