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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永斌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南投縣竹山鎮○○里○鄰○○路116之76號3 樓,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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