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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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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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