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新竹縣五峰鄉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