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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田金水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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