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街○ 段174號3 樓,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