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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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