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8,竹北小調,99,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 段21巷1 號,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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