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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聲請調解費新台幣一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繳第一審聲請調解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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