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 二、事實摘要:
-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97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
- (二)原告對被告丙○○抗辯之陳述:本票係被告丙○○配偶即
- (三)被告丙○○則以:伊與原告間並無存在任何借貸關係。查
- (四)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
- 三、法院之判斷:
-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曾持本票向其借款200,000元,雙方
-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 (四)至於原告併主張被告丙○○係共同借款人部分,則為被告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東簡字第14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7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100元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於97年3 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 元,雙方並約定清償期限為97年9 月18日,並立有本票為憑,未料屆期被告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二)原告對被告丙○○抗辯之陳述:本票係被告丙○○配偶即被告乙○○拿給我向我借錢,因為我說借錢要請他老婆作擔保,所以被告乙○○拿來時已經是簽好被告兩人名字蓋好手印,我並沒有親眼看到丙○○簽名、蓋手印。
對於被告丙○○所辯沒有意見,確是被告乙○○拿給我的。
(三)被告丙○○則以:伊與原告間並無存在任何借貸關係。查原告所提出之本票上所記載之發票人雖與被告之姓名相同,但其所記載之身分證字號並不相同;
且伊從未曾向原告借錢,亦未曾簽過任何本票或借貸契約或借據予原告,故伊與原告間自始未有任何借貸關係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曾持本票向其借款200,000 元,雙方並約定清償期限為97年9 月18日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乙○○所簽發之本票為證,應堪信原告之主張屬實。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基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及自清償期限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於原告併主張被告丙○○係共同借款人部分,則為被告丙○○所否認,其並以前詞置辯,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雖提出發票人處併簽署有「丙○○」及指印之本票為證,然該本票上發票人「丙○○」旁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係Z000000000號,除為男性所有,而與被告丙○○係女姓不同外,並與被告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明顯不相符,有該本票及被告丙○○戶籍謄本可資比對,是本票上「丙○○」之署名,難認係指被告丙○○,原告對此亦表示無意見;
參以原告復自承被告乙○○持系爭本票前來借款時,系爭本票均已簽署並蓋妥指印,其並未親見被告丙○○簽署捺印等語,亦無從證明被告丙○○曾向原告借款,此外,原告即未再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自難認被告係共同借款人,從而,其依借貸之法律關係,併請求被告丙○○共同清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