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8,竹東簡,97,2009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9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貫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貫鑫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4,57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57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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