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小,114,201007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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