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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零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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