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小,78,201007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雖謂前開判決原告地址書為「台北市○○區○○里○○鄰○○路465號6樓」係為誤植,應更正為「台中市西屯區○○○路○段58-3號」,此有台中市西屯區公所核發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影本為證,為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判決書之錯誤云云,然經本院調閱99年度竹北小字第78號全卷內,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時,記載聲請人地址即為「台北市○○區○○里○○鄰○○路465號6樓」處,則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住所處之記載,即係依聲請人自身所為之記載而為,並無錯誤之可言,是以,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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