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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修復房屋瑕疵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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