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簡調,8,2010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