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北簡調,9,2010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