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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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