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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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