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99,竹東簡調,60,201006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
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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