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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1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清
被 告 徐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強生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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