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0,竹東簡調,106,2011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林水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金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
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陸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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