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39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彭培洵
被 告 王明道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一(二)第3 行關於「第72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720 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原告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