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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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