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北簡,217,2014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林志豪
被 告 嚴妙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房屋占用原告經管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市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累計積欠民國(下同)101 年1 月至103 年7 月3 日(使用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114,190 元迄未償還,並自欠繳之翌日起按天數加計遲延利息百分之5 ,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又系爭土地上之房屋雖係原告以被告名義於103 年7 月4 日拍定,然本件原告請求之使用補償金期間係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7 月3 日止;

兩造前亦曾進行和解,和解內容為自94年7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0日之使用補償金35萬元。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524 元,及其中114,190 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所有之房屋確實坐落於國有土地上,且於99年間曾接獲新北市政府之通知要繳納5 年之補償金約30餘萬元,然因無力繳納上開補償金,遂自行搬出,該房屋已遭法院拍定,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顯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新北市政府個人戶籍資料表、積欠明細表可稽、103 年7 月4 日非公用財產管理科簽、承租人資料、地上物坐落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7 月10日士院俊102 司執春字第71720 號函、103 年5 月29日士院俊102 司執春字第71720 號通知、執行命令、公告,103 年8 月14日士院俊102 司執春字第71720 號民事執行處函、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101 年度士簡他調字第55號調解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4 月1 日士院景102 司執春字第16833 號債權憑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

而被告亦不爭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房屋原為其所有,並坐落於原告管理之系爭土地上,嗣於103 年7 月4 日業經法院拍定由第三人取得等情,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 月1日起至103 年7 月3 日止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堪足憑信。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後段定有明文。

又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而土地所有人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之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土地法第97條、第105條亦有明定。

從而,原告按系爭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5 計算,請求被告給付自101 年1 月1 日起至7 月3 日止之土地補償金114,190 元及違約金與利息5,334元,合計119,524 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9,524 元,及其中114,190 元自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即103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