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李春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鳳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