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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陳華光
原 告 陳華洲
原 告 陳華恆
原 告 陳英能
原 告 陳英隆
原 告 陳兆青
原 告 陳利源
原 告 陳文雄
原 告 陳異煥
原 告 陳鏡淵
原 告 陳英賢
原 告 陳光延
原 告 陳仁徽
原 告 陳政雄
原 告 陳政宗
原 告 陳政富
原 告 陳政德
原 告 陳其楊
原 告 陳錫賢
原 告 陳錫源
原 告 陳鍚村
原 告 陳德隆
原 告 陳世偉
原 告 陳建欣
原 告 陳宏治
原 告 陳宏文
原 告 陳宏振
原 告 陳世明
原 告 陳世謀
原 告 陳英棋
原 告 陳英肇
原 告 陳華君
原 告 陳英聰
原 告 陳英資
原 告 陳光雄
原 告 陳光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前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明鶯
原 告 陳光本
原 告 陳光協
原 告 陳光潮
原 告 陳錫欽
兼前三十九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陳世偉
兼前三十九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陳光平
被 告 陳文ꆼ
被 告 陳文正
兼 前二人
共 同訴訟
代理人 陳文雄
被 告 陳偉聲
被 告 陳華國
被 告 陳華興
被 告 陳彥廷
被 告 陳紀嘉
被 告 陳瑞軒
被 告 陳威任
被 告 陳志偉
被 告 陳英家
被 告 陳森淼
被 告 陳榮峰
被 告 陳弘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被告送達不合法,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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