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3,竹北簡,248,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4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畢鑑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正偉、施光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