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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鍾明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寶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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