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小,154,201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15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杉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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