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小,88,201506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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