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小,45,2015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竹北小字第45號
原 告 悠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戴雅萍
被 告 聯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志平
訴訟代理人 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466元,嗣於審理程序,變更為83,4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至100年5月20日向原告採購監視攝影器材周邊設備,貨款如附表所示共計83,466元,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40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間買賣交易流程,係由被告交付原告訂購單,原告出貨至被告指定地址並簽收貨品後,原告開立發票請款。

兩造合作3 年多,被告均全額付款,並無拖欠。

原告竟於多年後憑發票向被告索取不存在之貨款,然原告卻無法提出訂購單及簽收單以供核對。

況上開發票因年代久遠,被告不確定是否收受。

㈡原告貨品單價約100 美元,現在製造銷售之貨品單價至少新臺幣1000元,足見原告提出如附表編號3所示金額為235元(含稅247元)之發票,顯屬不實。

㈢被告係以外銷方式出售原告貨品,而被告公司址設新竹縣,為縮短運送時間,大都指定出貨至臺北天虎貨運公司;

原告提出日期為100年5月10日之2 張簽收單,係被告赴國外參加100 年匈牙利電子科技暨自動化設備展所借樣品,展後已歸還原告。

㈣原告從未向被告催討本件貨款,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原告本件請求權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年4月25日至同年5 月20日之貨款,核屬商品代價。

原告於103年9月17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逾2 年請求權時效,是被告主張本件請求權罹於時效等語,即屬可採。

㈢原告於103年5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貨款,惟上開時間距貨款可請求之時間亦逾2 年,此外,原告未提出有何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及佐證,故原告主張,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編號│  日    期  │含稅金額│    出貨單號    │銷貨單/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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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4月19日│22,620  │0000-0000000000 │支卷P9、10左上│
├──┼──────┼────┼────────┼───────┤
│2   │100年5月10日│15,755  │0000-0000000000 │支卷P7、10左下│
├──┼──────┼────┼────────┼───────┤
│3   │100年5月10日│   247  │0000-0000000000 │支卷P6、10右上│
├──┼──────┼────┼────────┼───────┤
│4   │100年5月13日│37,800  │0000-0000000000 │支卷P5、10右下│
├──┼──────┼────┼────────┼───────┤
│5   │100年5月19日│ 7,044  │0000-0000000000 │支卷P8、11    │
├──┴──────┴────┴────────┴───────┤
│貨款金額總計:22,620+15,755+247+37,800+7,044 =83,4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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