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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聯合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昌宏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告 李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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