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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鄭乞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等人就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正確應有部分各為何,並請詳述法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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