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84號
原 告 江進益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原告前曾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復經本院調解不成立在案。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6,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00 元外,尚應補繳4,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