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北簡調,244,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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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廷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榮桂、黃清永、黃德財、黃崑恩、黃瑞琪
、張富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571元(計算式:(378+278) *5,000*1/7=468,571.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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