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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黃命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崴琳、劉進先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0元【計算方法:系爭房屋課稅現值437,000+被告積欠六個月租金108,000=545,000】,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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