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小,49,2015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趙守健
被 告 羅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趙宗建」之記載,更正為「趙守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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