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趙守健
被 告 羅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趙宗建」之記載,更正為「趙守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