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小,7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73號
原 告 新竹縣竹北市東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葉彭鈞
訴訟代理人 李嘉彪
被 告 張珈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