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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小字第73號
原 告 新竹縣竹北市東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葉彭鈞
訴訟代理人 李嘉彪
被 告 張珈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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