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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盛敏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相 對 人 賴冠名(原名:賴文成)即桔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薪資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薪資補償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04 號審查表影本乙件以為釋明,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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