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簡,84,201507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羅昔文
被 告 羅昔時
被 告 羅昔星
被 告 羅昔光
被 告 羅海富
被 告 羅昔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又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代位請求被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由本院竹東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

嗣於審理期間因追加本於同一基礎原因事實,追加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標的,而原告之追加請求係與原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使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亦尚無礙被告防禦與訴訟終結,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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