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CPEV,104,竹東簡調,112,2015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楊合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木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阿鑑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被繼承人謝阿鑑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及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暨檢附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起訴狀,並依補正之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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