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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蕭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佳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提解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蕭玉慧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依法須提解聲請人到院調解,提解費用新臺幣1,200 元應由聲請人預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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