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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慶川
上列聲請人與鍾綾云間返還消費買價事件(本院105 年度竹東小調字第225 號),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消費關係則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契約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關係發生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及結果地)。
二、本件鍾綾云訴請聲請人蔡慶川返還消費買價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竹東小調225 號受理,而鍾綾云主張其在新竹上YAHOO 奇摩拍賣網,向聲請人蔡慶川購買中古封口機,並將貨品送至新竹縣○○鎮○○路000 巷00弄00號11樓,詎使用後發現有瑕疵,爰依法請求解除契約及返還價金乙節,業據提出付款託運單、拍賣商品資訊、訂單明細、網路資料等為據。
查依鍾綾云主張之事實,本件消費關係乃成立於網際網路平台,兩造間消費契約之發生始於鍾綾云之電腦操作,並要求聲請人將系爭貨品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故相對人之住所地即屬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所指之消費關係發生地(契約訂立地及履行地),本院自有管轄權。
至聲請人雖稱其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惟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非排他之專屬管轄。
是揆諸前揭規定,鍾綾云既向本院起訴,兩造間又無合意管轄之適用,是以本院即非無管轄權之法院,應可認定。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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