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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77號
原 告 賴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泰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遭被告占用之面積(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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