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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字第176號
原 告 新竹縣關西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發仁
訴訟代理人 劉文鋒
被 告 曾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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